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文名称“深圳市电源技术学会”,英文译名是:“Shenzhen Power Supply Technology Society”,简称为“SPST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由深圳市从事电源及相关专业科技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联系深圳市广大电源科技工作者和电源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纽带,是发展我市电源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活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和组织广大电源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促进电源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源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源科学技术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源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倡导“献身、创新、求是协作”的精神,为提高深圳市电源技术管理水平做出贡献。特别在组织新能源开发、节能降耗、扶持和推动新能源技术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南山云谷二期八栋201室;本团体成立所需开办资金5万元由深圳市清新电源研究院提供。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年会、研讨会、报告会等,开展国内电源科学技术领域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电源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举办电源科技展览,推广电源科技成果; 
(三)编辑出版电源领域的科技书刊、电子出版物; 
(四)普及先进的电源技术知识,推广电源新技术; 
(五)接受政府委托对国家电源科技发展政策和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和科技咨询,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培养和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电源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评选、推荐和奖励优秀学术论文; 
(九)反映电源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电源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电源专业或与电源专业相关联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加入条件: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源相关研发、生产、销售、教学、培训的企事业单位。
(五)个人会员加入条件:
1、深户或有深圳居住证居民;
2、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电源工程技术人员;
3、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的电源教学、科研人员。
4、技术主管以上的电源技术、管理人员。
5、中级技师以上或从事电源研发、生产、销售十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有关事务及财务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财务审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查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学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